11月6日,汉滨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顺利调解一起原告陕西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安康某地部分绿化工程,工程费18万余元。原告依约完工后,被告张某仅向原告支付8万元,剩余部分拖延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张某在订立合同当中自称是系被告安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原告所称案涉合同的相对人系张某,并无被告安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张某也并未向原告出示相关的委托手续。承办人遂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释法明理及诉讼风险告知,原告当庭提交撤回对安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在被告张某当庭履行了部分案款的情况下,与被告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剩余部分分期予以履行。本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且在承办人的主持下由“剑拔弩张”转为握手言和。自此,该案案结事了。
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全省“三个年”活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安排部署,民二庭作为汉滨法院涉企案件比例最高的审判部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安康”特色品牌。案涉被告安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本地“五上”企业,该案的成功化解,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避免无关企业涉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服务和保障发展大局,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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