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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河司法所:多方联动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编辑:张勇   作者:胡小松    发布时间:2022-07-30 15:52:35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818

近日,吉河司法所联合吉河镇综治中心、社保站、恒华家社区和汪河村,迅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顺利获得赔偿,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2022年7月10日,吉河镇恒华家园社区的梁某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其在工作中受伤,现在索赔出现问题需要调解。居委会网格员在了解问题后向镇综治中心汇报,综治中心将案件指派给吉河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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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涉及劳动争议和搬迁户,为了解决劳动者和公司之间的纠纷,7月12日,司法所立即联合镇社保站、恒华家园社区和汪河村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经初步了解得知,梁某于2021年9月初到辖区某公司工作,2021年11月3日在工作过程中,被绊倒后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医院产生的医疗费和护理等费用均由公司支付。出院后,公司一直给梁某发了基本工资,但是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谈成,逐渐陷入了僵局。在调解中,公司认为梁某只工作三个月,未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属于实习期,不构成劳动关系,仅愿意在除医疗费和基本工资外,再一次性补偿给梁某5000元。但梁某受伤后导致胳膊活动受限,要求公司以工伤的标准赔偿其20余万元。双方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和赔偿标准产生了争议。调解员现场给公司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工伤的认定并非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只要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也能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双方所述,梁某虽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通过公司发放工资和工友的证明,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梁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对调解员所讲表示认可,但是仍对梁某提出赔偿诉求表示不能接受,称需要证据支撑。于是调解员建议梁某先进行鉴定,有鉴定的结果后,再组织双方调解,梁某表示同意。

7月26日,司法所在梁某取得鉴定报告后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从双方立场出发,将工伤案件对公司企业带来的仲裁、诉讼等后续成本全盘理清。又给梁某分析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诉讼等程序会给劳动者带来长时间的时间成本和心理负担,如果双方通过人民调解协商解决,是有利于双方的。调解中所有调解员从各自工作职能和双方立场出发,通过介绍双方实际困难,讲解案例,又邀请与梁某交好且德高望重亲属来给做工作,最终梁某和公司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为保证双方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司法所又为双方写好司法确认申请书,并带领双方到吉河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近年来,在吉河镇党委政府和区局的领导下,吉河司法所逐步建立多方联动调解机制,积极探索依靠基层、发动群众、发挥职能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努力打造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司法确认、法律援助“一站式”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的合力,全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争当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者,用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