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爱其子而不教,犹为不爱也;教而不以善,犹为不教也。”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背后,多数隐藏着家庭监管不力等共性问题。
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文某某盗窃案中,发现文某某的监护人长期外出务工,存在监管缺失、关心不够、家庭教育缺乏等问题,致使文某某在花样年纪未能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文某某犯盗窃罪一案进行宣判,为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防范其再次误入歧途,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能动履职,现场向文某某的监护人发送了“督促监护令”,督促其监护人严格履行家庭监护人职责,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使孩子正常回归社会。
该份监护令是我院发出的第一份《督促监护令》,也是我们积极落实最高检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
今后,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强化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权监督职责,同时将建立与区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持续进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传,结合法治副校长、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等工作,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确保未成年人在阳光下成长。
【普法小知识】《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督促监护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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