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赵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赵某某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对检察官的司法温情连连道谢。
该案赵某某驾车在高速路出口因想抢先出站与另一辆车的驾驶员贺某某发生矛盾,赵某某在和对方理论的过程中因为未能控制好情绪将贺某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赵某某提请审查逮捕时,检察官看到赵某某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恨的泪水,同时在听取被害人意见后,对赵某某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后的赵某某积极向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审查还了解到,赵某某系民营企业的股东兼技术员,拥有出色的职业技能,在多次技术比赛中获奖,属于奋发有为的创业者,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发挥检察力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能动性,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决定作出后,该民营企业对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维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力作为表达了由衷的感谢。(王秦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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