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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法院:垃圾箱占道摆放 骑车人摔伤怎么办?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13 20:44:36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556

大型垃圾箱占道摆放,途径该路段的驾驶人员摔倒怎么办?9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坚持快立快审、依法判决,妥善审理了一起因垃圾箱占道摆放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去年4月初,徐某驾驶电动车带着孩子行驶至某村村委会附近时,由于该村村活动室门前垃圾箱占道摆放,徐某骑车观察不周不慎摔伤,致使全身多处骨折,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先后住院近一个月,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徐某出院后,立即与该村村委会协商解决,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调解,徐某遂将该村村委会诉至法院。

该院五里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启动快立快审程序,开展案件调查,前往事故现场勘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后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认为,被告某村村委会擅自将所属的垃圾箱放置在通村公路上,占据了一定宽度的道路面积,客观上造成了通行障碍,占道行为对车辆在该路段的正常行驶产生了不利影响,增加了通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占道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徐某驾驶机动车辆,理应仔细观察路面通行情况谨慎驾驶,一旦发现前方有障碍物或异常情况时应果断采取相应措施,但面对垃圾箱如此巨大的目标物,原告徐某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避让,造成单方交通事故,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较大的责任。

法院遂作出判决,酌定由被告某村村委会负担30%的责任,原告徐某负担70%的责任。原告徐某与被告某村村委会当庭均表示认可判决结果、不上诉。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如有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非法占道,请及时移走、消除隐患,还公路于车辆,还安全于人民!(通讯员 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