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对一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杨某某联系曹某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商定以开票金额的10%作为返利,后曹某向杨某某所控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49105.2元,税额50724.68元。
该院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民营企业家要少捕慎诉,确保民营企业正常运转”等要求,对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秉持审慎立场,在依法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考虑到该企业尚在运营中,而当前处于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杨某某起诉并判刑对该企业或将造成致命打击,且杨某某已将税款及滞纳金补缴,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从而使该企业消除了因司法办案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正常运营生存。(审核人:赵万江 通讯员:张普查 吴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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