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胡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胡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酒驾标准。
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胡某酒后驾车系为餐馆挪车,属事出有因,但卷内缺乏此类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件情况,避免机械执法,更好地彰显人性化执法理念,检察官主动作为,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深入案发地点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在办案中了解到胡某经营一家民营餐饮企业,店内有员工数十名,受疫情影响,上半年该餐饮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目前经营刚刚步入正常。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维护民营企业发展,助力就业,检察官综合研判认为胡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又是民营企业负责人,符合从轻条件。此次办案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为依法对胡某从轻处罚奠定了良好基础。(审核人:赵万江 通讯员:周旻敏 吴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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