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有效落实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土地受让人及时动工开发,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就某烟草公司闲置土地处置问题召开检察公益诉讼听证会。听证会邀请2名人大代表现场监督、听证,自然资源部门、该烟草公司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出席听证会。
会上,承办案件检察官向与会人员宣读了《检察建议书》,指出:某烟草公司于2017年9月与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动工日期为2018年9月3日,但截至目该宗地上的建设项目仍未动工,已构成土地闲置。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应当依法履职,对闲置土地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置。同时,向与会人员宣讲了我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提醒企业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动工开发土地,避免土地闲置两年期限届满被收回,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全面认可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表示严格依法处置某烟草公司闲置土地问题,并在法律许可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为企业及时动工开发土地做好保障。该烟草公司表示积极配合行政处置,落实检察监督,立即向上级单位申报项目计划,力争早日开工建设。
两名人大代表表示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们指出,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会充分接受监督,既保障了检察监督的公开公正,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和认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也为“面对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样本。
单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审核人:丁强
通讯员:丁强 彭绍彬
法条链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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