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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区别
编辑: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30 16:57:44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44311
    “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在适用范围上有明确法律规定,必须严格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一般分为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三种形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如副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和科长,分别由省长、市长、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由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需要由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种情况,属“批准任免”。

  有的媒体在报道中出现“人大任免干部”的提法,这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任免权”行使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人大”。“人大”对干部使用的权力是“选举权”、“决定权”、“罢免权”,而没有“任免权”。所以,在有关对干部使用的报道中,应当分别情况,选用恰当的法律术语,而不能笼统地采用“任免”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