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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
编辑: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30 16:42:51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2683
      根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并有权罢免。
     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有权依法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常委会的决议必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