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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性调查研究
编辑: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30 15:57:14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442
      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依法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而对其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活动,它是为人大行使监督职权服务的。重点了解本级一府两院行使职权,即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否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执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以及对由其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廉政等情况。
     监督性调研主要有四种;
   (1)对重大的违宪违法事件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渎职、失职行为,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问题,组成待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这种调查有别于人大工作的一般调查研究。
   (2)委员长(主任)会议交付的对有关议案的调查。
   (3)对一府两院执行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情况的调查。
   (4)对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申诉、控告的调查。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调查盼隋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建议、意见,督促一府两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