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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简明解读:掌握参会知识 当好人大代表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1 14:37:47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22814

常言说的好,“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威”。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有着很高的法律地位,但是也必须有所作为,才能真正树立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威和形象,大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下面,结合自己对代表法的学习理解,谈谈人大代表履职应知应会的一些基本知识,希望能为各位人大代表履职行权提供一些帮助。

一、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代表是什么?

(一)概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它严格依照普选原则选举产生,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享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的特别保障。它的行权活动要受到人民的严格监督,当人民不信任自己选出的代表时,随时有权予以罢免。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而不是荣誉称号;各级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即一届五年;是一种常任职务,而不是“会议代表”。《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二)性质。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的整体意志。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志,既是代表执行职务的宗旨,又是人民的根本要求。“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就是代表性质的形象概括。人大代表既要代表选举人的利益,又要代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整体利益。当然,首先应该代表好选举人的利益。

(三)地位。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代表的地位:

其一,他是国家的主人。他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其他国家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他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民的意志通过他们上升为对全社会都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家意志。

其二,它是人民的公仆。它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的所有发言和表决,都必须且只能代表人民的意志。

其三,在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内部,每个代表都是平等的一员。不论工作职位的高低,在任何一项行权活动中,每个代表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四)作用。

1、联系群众。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向“一府两院”表达意愿,“一府两院”通过人大代表宣传政策精神。

2、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二者是根本一致的。人大代表要把党的主张变成人民的意志进而上升为国家意志。

3、体现民意。人大代表通过集体行权,努力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便更准确、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

二、代表职权的行使 —— 代表做什么、怎么做?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规定在本级人大开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放弃执行职务就是失职。

(一)代表在本级人大开会期间的工作

1、出席会议。召开会议是人大集体行权的主要方式,出席本级人大会议,是代表行使会期职权的基础和前提。《代表法》对代表出席会议给予了时间上、物质上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保障;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2、审议议案和报告。审议是人大代表审查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是正确行使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审议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审查、评议和监督,而不是“学习”和“贯彻”。《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等,这些,都必须要由与会代表进行充分地、实质性的审议;凡是未经人大代表审议的报告和议案,不得提交表决。审议中,代表要对提交审议的报告和议案进行逐条逐款、甚至逐字逐句的研究,从各种不同的侧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这就要求代表:

一是平时要充分了解政情民意,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要认真阅读议案、报告等文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将有关报告发给代表,请代表提前审阅,这就为我们的充分阅读和审议提供了方便。

三是要有积极的参政热情,以主人的姿态参与审议。

四是在发言中要充分代表民意,客观评价“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不能一味地歌功颂德或者一味地发牢骚,更不能假公济私。

3、质询和询问。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满意而提出的质问,是一种比较严厉的监督形式。询问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就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提出的疑问,由有关国家机关的人员到会答疑解惑,它是一种口头调查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

性质不同。质询是“不满”,是责难、是强制性地监督;询问是就不懂或不清楚事项进行口头调查。

对象不同。质询只限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检“两院”;而询问还可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

程序不同。质询案的提出、答复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询问不限人数,随问随答,派相关人员答复即可。

结果不同。质询案必须有结果,或检查、整改,甚至提出罢免案;询问则是说明了事。

4、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1)提议案。所谓议案,就是提交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议案可由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提出,也可由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这里主要介绍关于代表提出议案的有关常识。

议案的提出:要注意“三个法定”“一个规范”。

一是法定的人数。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会议提出议案。

二是法定的内容。代表所提议案必须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同时要是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的重大事项。

三是法定的时间。就是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而且必须在主席团规定的本次会议议案截止时间以前提出(酝酿、起草、签名等工作可在会前进行),因为议案审查委员会要根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截止时间进行议案审查后向主席团会议作议案审查报告,提交主席团会议决定。超过截止时间提出的议案,主席团有权根据情况作为议案或者建议处理。

四是规范的形式。写议案必须具备三大要素。首先要有案由,即:提出议案的理由,也就是提出议案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其次要有案据,即:对问题的分析、对事实的阐述,也可以是对主客观条件的概括。第三要有方案,即:解决问题的办法,即是交付表决的内容,这也是议案的核心。没有方案,就不成其为议案。只有既提出了题目有案由,又提出了问题有案据,同时又对问题给予答复有方案,才是一件符合要求的议案。

议案的处理:一是议案的确立。议案提出后,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出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并表决,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再提交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或决议。主席团如果认为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不宜交付表决,可提议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后,可暂不交付表决。如多数代表要求表决,则应当交付表决。二是议案的否定。主席团对代表提出的议案有3种处理办法:列入或不列入大会议程、或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后决定。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但要说明理由。三是议案的表决,在列入会议议程后、付诸表决前,提案人有权随时撤回;但是须经主席团同意才能终止审议。因为议案一经列入会议审议,就不仅仅是提议案人的事了,不能随便打乱会议议程,不能随意否认其他代表的审议意见。议案交付表决通过,即成为人大集体作出的决定,提议案人即无权撤回。提议案人在议案付诸表决前撤回议案,如其他代表认为应当或必要,可以联名重新提出。

2)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它是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评价和建设性看法。

建议的提出:首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次,一般针对本级和下级有关方面的工作提出。第三,提建议时要“一事一案”,并写明通讯联络方式,便于办理和答复。

建议的办理和答复:对代表的建议,有关机关和组织应予及时认真地办理和书面答复。一是必须答复,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答复的内容一般包括:能解决的问题是怎样解决的;目前无法解决的要说明原因以及今后打算和设想。二是按时答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建议,一般应在人代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最迟不超过6个月。不能按时办结答复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三是力求满意。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我们人大代表还要善于把在人代会上审议发言所提的有价值的建议反映在书面上,才有回音,对“一府两院”才有约束,才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3)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性质不同。议案也是广义的建议(对一方大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建议不是议案,是对各方面工作的评价和建设性的看法,不需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内容不同。议案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全局性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建议的内容十分广泛,可以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提出的时间和程序不同。提议案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提建议则不限时间和人数,程序也很简便。

处理的方式不同。议案的办理要经专门委员会、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大会议程并由大会审议作出决定;而建议只需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

5、选举、提罢免案和表决。

1)选举。人大代表参加选举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名。县乡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二是审议。每位代表都有权对任何候选人提出意见。三是投票。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还可以另选他人。

2)提罢免案。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罢免案。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一种最为严厉的监督手段。县级以上各级人大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他们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或全体代表)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至于罢免的理由,除严重违宪违法、失职渎职以外,认为他不合适或有人比他更合适,也可提出罢免案。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会议上申辩。

3)表决。这是代表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报告、议案、决议、决定等所行使的最终决定权。表决应着重把握三点:一是表决的平等性,二是表决的权威性,三是表决的严肃性。每位代表的表决都影响重大事项的表决结果和国家机关的决策,因此,要代表人民慎重表明自己的态度。只要有必要,在举手表决时,要有勇气负责任地投下自己的反对票和弃权票。

6、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开会审议的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明,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临时组织,不是常设机构,是一问题一设立,问题调查结束,该委员会自行解散,无需作出撤销决定。

(二)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

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从便于组织和便于开展活动的角度出发,每个乡镇应建立一个县区代表小组。县区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乡镇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指导县区代表小组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明确任务,指导开展经常性活动。活动内容主要有学习政策法规,研讨国家大事,组织调查视察,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走访县区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乡镇人大主席团和相关部门,沟通代表活动信息、总结代表小组活动经验,建立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2、列席会议。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使代表了解常委会的工作情况,了解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其他工作情况。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情况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县区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主席团会议。以便保持同选民的联系,在代表行权活动中,更好地为选民服务。

3、视察。人大代表就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称为视察。被视察单位负责人应当到场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1)视察的内容。主要是围绕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的议题、围绕中心工作、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进行,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2)视察的形式。一是综合视察,又称全面视察。主要是在人代会前,为开好会议作准备。其特点是,人员多,涉及面广,规模大,影响大。二是专题视察。主要是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比较强烈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其特点是,问题专一,针对性强,了解情况全面透彻。三是分散视察,又叫持证视察。主要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其特点是小型、方便、灵活。

3)视察的原则。代表视察可提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具体问题由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处理,并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4、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就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材料,听取意见。

5、临时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三、代表的义务。——对代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联系群众。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3、接受监督。人大代表要自觉接受选民监督,选民认为其不称职,也可以罢免他。

4、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积极参加检查、视察、学习调研等履职活动。

四、代表行使职权的保障.——法定保护措施有哪些?

1、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和履行代表职务的各种活动中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3、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4、人大代表出席人大的各种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的各种代表活动,代表所在的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资金、福利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做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保持先进性,素质过得硬,政治靠得住!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一定要珍惜职务,尊重权利,增强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依法行权履职,支持党委政府工作,当好选民的代言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基本要求有五点:

一是要树立宗旨意识,甘当人民的公仆。牢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切实增强履职热情;

二是要坚持不懈地学习政策法规、学习代表业务知识。当内行代表,建良言献良策,说内行话,谋好事办实事,做内行事;

三是带头遵守法律,努力协助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的实施(这是担任人大代表应坚守的基本原则);

四是努力在生产工作岗位上发挥带头作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实行的是代议制,近90%都是兼职,因此要立足本职,带头做好岗位工作,积极协助“一府两院”推动各项工作;

五是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要精心调查研究,充分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多收集掌握第一手材料,使审议发言言之有理、言之有物、掷地有声。认真行使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各项职权职责,作一名作用发挥好、有担当、有作为的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  陈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