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您!
全国人大 | 陕西省人大 | 安康市人大 | 汉滨区政府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法治聚焦】遛狗不栓绳撞到人,李某一次性向刘某赔偿15000元
编辑:张勇   作者:高安琪    发布时间:2024-09-06 21:27:38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147

近年来,随着饲养动物的人群越来越多,“文明养狗”也成为热点话题。如果被狗咬伤,饲养人自然难免赔偿责任。但如果没有被抓咬,而是被狗撞到从而摔倒,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OIP-C.jpg

2023年9月10日上午,刘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一只大型犬突然从人行道冲入公路行车道,撞上刘某摩托车前轮,导致刘某驾驶的摩托车侧翻、倒地受伤。受伤后,刘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用六千余元。经调查,该犬只系李某所有,当时未栓犬绳。

刘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时,李某认为其犬只没有横穿公路,未与刘某的车辆直接接触,且刘某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头盔,亦存在重大过失。双方争执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858.5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从现场监控看,李某在追赶狗的过程中,该只狗从人行道冲入公路行车道,正好撞上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前轮,在该只狗与刘某驾驶相撞的瞬间,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倒地,摩托车正前方并无障碍物,李某的狗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故李某作为该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引起本案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责任。

本案事故因李某未对其犬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引起,但不能因此排除刘某对本案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刘某未戴头盔虽然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该行为与其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因果关系,故刘某也应对自己受伤的损失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15341.66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一、二审法官多次向李某释法明理,最终李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向刘某赔偿150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饲养动物的人群越来越多,无序、违规养犬的情况日益突出。为了维护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责任重大,提醒各位“铲屎官”们,在享受小动物带给我们的温暖和陪伴时,更应做到文明饲养,拴好犬绳、按期防疫,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