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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恋爱不成,花费该当何算?
编辑:张勇   作者:孙元皓    发布时间:2024-07-26 20:59:26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49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之间经常会产生转账、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而当恋爱关系结束,期间花销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7月23日,汉滨区人民法院瀛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恋爱后要求追回赠与的案件。

李某与陈某于2023年10月20日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后在相处中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某邀请陈某吃饭花费2万余元,为陈某购买黄金首饰花费2.1万元。2023年底陈某向李某提出了分手,并微信拉黑了李某。李某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付出过多,要求陈某返还,这一诉求引发了双方激烈争执,最终诉至法院。

法官详细查阅卷宗,通过电话沟通后,遂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调解过程中,陈某表示李某邀请其吃饭、购买金饰都是李某主动提出的,所以对于这些花销她不需要返还,且她在这段恋爱中也有较多的情感付出。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真实诉求后,通过背靠背调解、以案释法的方式,让陈某明白虽然情感付出无法用金钱衡量,但大额的、带有缔结婚约目的的赠与仍需返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该纠纷得以源头化解。

法官说法:处于恋爱关系的双方由于感情良好,容易在金钱往来上处理的较为随意,但当感情出现问题时,又会因财务问题产生纠纷。审理此类案件时,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财物价值大小、给付时间、方式,双方经济往来情况以及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判断。通常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有大额转账,虽未签订书面材料,但从沟通证据能够反应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认定属于附条件赠与。如一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较大额财物,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达成时,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三是认定属于一般无偿赠与。例如男女恋爱期间多次小额转账、发红包、请客吃饭等,结合金额大小、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可以认定为无偿赠与。

在此提醒,恋爱期间赠送礼物需量力而行,金钱亦非衡量爱情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