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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大额借款没有转账记录 法庭能否予以支持?
编辑:张勇   作者:杨娟    发布时间:2024-07-26 20:32:54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249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告出具了大额借条,但原告不能提供转账记录的情况,原告若不能及时补强证据往往会导致案件审理陷入僵局。今天,以汉滨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件案件为例,带大家解读一下大额民间借贷中,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案件会有怎样的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堂姊妹关系。2013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某某姐人民币现金拾万圆”。2014年4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2016年5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拾叁万元正(130000)”。2016年8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2018年8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40 万元整。审理中,原告仅提供75000元银行交易信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将4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应由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出借人即原告对现金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40万元,提供了被告本人书写的5张借条。被告对5张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辩称原告仅向其交付75000元现金,其余借条均系利息,且是在原告的逼迫下出具的,并非已经实际交付的本金。在民间借贷交易活动中,为规避合法利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收取高额利息,借贷双方将利息写为本金的情况客观存在。其次,原告主张案涉五张借条均系被告以买房、买车、装修等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后,汇总形成的借条,原告提交了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其资金来源,难以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且原告在被告尚未偿还其借款的情况下仍继续向被告借款不合常理。最后,被告认可原告交付75000元,且提供了当日的交易记录,故应当认定本案本金为75000元。经反复释明,原告坚持不主张利息,遂判决:一、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诉讼,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纠纷,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比较大。在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大额借款而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这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判断双方的借款及金额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审理难度较大,故而提醒大家在借贷行为过程中一定要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大额借贷更需谨慎,为今后的维权保留证据。此外,在借贷过程中要对借款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判断,避免因相对方没有履行能力导致借款无法清偿。

典型意义

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