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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顾客在酒店内受伤,酒店到底应不应该赔偿?
编辑:张勇   作者:唐明燕 孔晨辰    发布时间:2024-07-24 13:46:34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86

“谢谢法官,我拿到了判决,还拿到了赔偿!”7月1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并实现案结事了。被告安康某酒店因未能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导致顾客王某受伤,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最终拿到赔偿款并出具收条。

据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23年10月27日入住被告某酒店。入住当晚,王某在卫浴间洗漱时,不幸被卫浴间玻璃门边沿的亚克力板割伤右手,随后被该酒店经营者紧急送往安康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环指皮肤缺损。原告王某在治疗及康复期间,因误工、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607.88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退还住宿费并赔偿上述损失。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各自提供证据。经过详细审理,法院认为,该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其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本案中,酒店卫浴间玻璃门上的亚克力板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致使原告身体遭受伤害。因此,法院认定该酒店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酒店向原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41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广大经营者敲响了安全管理的警钟。

安全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任何疏忽都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希望此案的判决能够引起广大企业的重视,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