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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父亲走失好几年,这种情况可以咋办?
编辑:张勇   作者:杨娟    发布时间:2024-05-16 14:53:18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501

“法官同志,我父亲走失好几年了,很多手续都办不了,我在网上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我想来咨询一下我父亲这种情况可以咋办?”

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吉河法庭接到一名中年男子的法律咨询,法官详细向他介绍了我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法官说法

宣告失踪解决的是失联人的财产关系问题,自然人失踪导致所属财产得不到管理或所欠债务得不到偿还,一切财产关系都处于“无主”状态,那么近亲属、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符合下列条件情况下,就可以申请:1.申请主体。近亲属;有继承权的亲属;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2.申请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法院受理后,还需要进行公告(公告期三个月)。3.宣告效果。由失踪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的人,担任“财产代管人”,对财产进行保护、还债及增值,对具体的管理行为内容无要求,只需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可。

宣告死亡解决的是失联人的身份关系问题。1.申请主体。配偶;父母;子女;有继承权的亲属。2.申请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时间缩短为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二年时间限制。法院受理后,仍然需要公告(公告期间通常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3.宣告效果与自然死亡后果相同。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