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您!
全国人大 | 陕西省人大 | 安康市人大 | 汉滨区政府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司法案例】空调安装起纷争 看法院如何判决
编辑:张勇   作者:喻潇    发布时间:2024-04-26 23:43:32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2520

“邻居的空调外机对着我家,他空调一开,又是热风又是噪音,严重影响我的生活和休息!” 冬夏两季,邻居的空调外机常让张某一家苦不堪言。因与邻居协商未果,张某终诉至法院。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提醒大家:安装空调外机,不可“任性”而为。

一、基本案情

张某、陈某于2012年分别购买某小区7幢1单元6层03室、02室房屋,双方系邻居。2017年,陈某购买中央空调并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其房屋东次卧窗外,该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与张家窗户距离只有0.75米。2017年7月,张某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市质监局向安装空调的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对空调室外机设计安装位置进行改进,后未进行整改。张某遂以陈某家空调主机的噪音及产生的热空气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将该中央空调主机予以移除。

二、裁判结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现场勘验,陈某的中央空调外机安装于其东次卧窗外,与张某家客厅窗户相对,中央空调外机与张某家客厅窗户之间距离为0.75米。陈某的房屋户型共有四个位置可以安装空调外机。根据GB1779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第5.5.4条的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米;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且陈某房屋共有四个位置可以安装空调,即其可以通过另外选择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减少或免除对张某的妨碍。

故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安装于某小区7幢1单元602室东次卧与原告张某窗户相邻的中央空调主机予以移除。案件宣判后,被告陈某提出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者建筑物的相邻所有权人在使用或者经营相邻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者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使用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这种权利即为相邻权。

相邻权纠纷虽大多以生活琐事引起,却极易将小矛盾发酵成大矛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生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相互给对方造成一定程度的妨害是不可避免的,是否构成不当妨碍侵权,还应考虑容忍义务的限度及是否尽到合理的防免义务。

通过个案裁判,不仅倡导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合理、妥善地行使权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不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不便,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推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和谐友爱良好风尚的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