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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非法盗采绿松石1人被判危险作业罪
编辑:张勇   作者:张惠萍    发布时间:2024-04-26 23:41:57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680

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徐某(另案处理)负责联系熊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汪垭村(龙王泉村)4组李某某自家林扒盗挖绿松石矿,李某某负责望风、接送施工作业人员,并约定绿松石出售后给熊某某等作业人员百分之五十的分红,其余百分之五十归徐某和李某某。经陕西九州安全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安全风险评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龙王泉村4组绿松石非法开采点存在17项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风险类别为D级,危险危害等级为5级(风险程度最高、作业条件极度危险),事故产生频率高,非法盗采活动会对盗采人员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对盗采、执法、巡查护矿等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矿山开采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了危险作业罪,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作为入罪条件,重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伙同其他同案参与人从事矿山开采生产作业活动,虽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在开采中缺乏专业培训,对矿山开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具有现实危险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证据情况,依法适用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于加大对私挖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