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情感,互相转账、发送红包十分常见,而当恋爱关系结束时,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返还?
2024年3月5日,汉滨区人民法院瀛湖法庭通过诉前调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恋爱期间转款纠纷案,该案双方原系恋爱关系,2018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方式向张某转款共计5.5万元,其中部分转账金额为“520”、“99”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后双方因发生矛盾分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恋爱期间转款5.5万元。
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张某对李某转账的金额没有异议,法官遂组织双方到法庭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认为双方已经不是恋爱关系,自己向张某转款应当予以返还,而张某对李某的转款表示认可,但认为部分转款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且其亦在恋爱中付出很多。在了解到双方的心路历程、真实诉求后,承办法官通过明事理、通情理、讲法理的方式,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并告知双方,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转款应根据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消费水平综合判断其性质,一般微信红包及带特殊数字含义的转账视为一般性赠与,超出自身消费水平的转账应予以返还。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释法,双方逐渐认识到各自存在的问题,张某表示愿意返还李某部分转款,李某亦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向李某返还5.1万元,分期履行。至此这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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