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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思考】幸亏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否则中国道德水平真会倒退50年!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7 16:51:20    来源:第一法商   点击次数:6062

2020年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直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的南通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倒地猝死案。

老人超市拿两鸡蛋被拦倒地猝死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选购。谷某在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时,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将谷某叫住。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

交涉未果,围观顾客渐多,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一处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员周某见状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还对其突然倒地的事实进行了客观描述。在派出所接处警民警提醒下,周某又拨打了120。

其间,还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谷某进行胸外按压。之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死者家属向超市提出38万索赔


同年7月9日,谷某的家属起诉超市一案立案。庭审中,谷某的家属认为,有知情人向原告透露,事情起因系谷某在事发前几天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而交涉退货无果,谷某便做出了拿被告超市两个鸡蛋的行为。谷某系知识分子并无恶意,即便谷某拿鸡蛋不对,但其把鸡蛋放回后,被告不应当也无权力限制其行动自由。其次,被告限制谷某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谷某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未及时拨打120,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谷某倒地后20分钟才有路过顾客对其进行胸部按压采取急救措施,而被告在谷某倒地后的19分钟才拨打120,延误了抢救时间。
超市辩称,谷某在购物时偷拿超市鸡蛋,结算商品时被被告员工发现,员工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该行为,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对方。在员工制止时,谷某忽然倒地,员工立即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急救。后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超市认为,被告在制止谷某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告未有任何过激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的突然离世对于其家人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但在本案中被告超市是否应对谷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害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

本案中,被告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告员工和谷某之间有言语交流,被告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谷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被告亦拨打了110、120电话,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

综上,崇川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维持原判

谷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天的庭审中,双方围绕老人倒地猝死、超市有无过错和因果关系;老人倒地之后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依法向案发时接处公安民警调查证明接处警过程以及上诉人提交的监控视频调取、保存的情况,南通市急救中心急救科出具的证明,证明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到达事发现场施救的情况,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确认,并现场播放了案发时的视频。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只要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拦侵权人也是被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医院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可能导致致命性极高的心脏骤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合议庭还认为,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虽然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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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不能苛赋过重的保障义务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该案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刘碧波介绍说,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只要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拦侵权人也是被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超市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医院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可能导致致命性极高的心脏聚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刘碧波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虽然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对消费者安全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漠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自身合法的利益。所以对经营者不能苛赋过重的保障义务。”刘碧波提醒消费者要诚信守法,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他也建议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培养员工的急救意识和基本的救治理念,以便在发生突发状况时能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案情回顾

村民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跌落致死,家属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余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认为,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


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该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损害了集体利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吴某跌落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另有村民在救护车抵达前已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村委会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且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以撤销。再审驳回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目前,此案已生效。


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

案情回顾

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驳回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让我想起来了以前的一个新闻,有个人在自家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饺子给她孙子吃,结果导致小孩住院。老太太一家竟然上门来要求他赔偿,据说警察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理由是没有在洋水仙上面注明不是韭菜不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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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人忘带钥匙打不开家门,不顾邻居反对强硬要求从邻居家阳台翻入自家,结果不慎从四楼坠落摔死,后来也是判决邻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这些案件不仅仅只是法律问题,背后还涉及社会公德与法律原则的讨论,其实并不简单。
这些年,这种奇葩的“和稀泥”判决真不少:
明明是自己偷摘杨梅摔死,还要让景区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明明是因为在电梯里面吸烟猝死,就因为别人劝阻,法院就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判决补偿1.5万;
明明是喝酒发生意外猝死,很多法院却以未尽劝阻义务为由,判决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
明明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偷鱼溺亡后一些法院却以池塘承包人或所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判决其对偷鱼者之死担责;
明明是自己不小心下楼梯时摔倒,法院却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这些判决理由成立,可能引起的恶劣后果是:
在中国境内任何公共场所,小偷都可去偷去窃去盗,管理方还要保证他在偷窃期间不能摔死,不被电死,也不能追太狠导致他猝死,否则你要么赚钱,要么坐牢!
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公共场合,烟民可以随意在电梯、医院、电影院、图书馆、候车厅、幼儿园抽烟,无人敢继续劝阻啦,他要有个心脏病倒地不起,因有判例在先,法院饶不了你!
这种判决,都带有一定和稀泥的态度,有些法官只求稳定把事情压下去,至于是否公平公正,不在本法官考虑范围之内,换言之,当前的中国部分法官并不在意公平公正,只求不闹事,自己任期内平平安安天下太平,哪怕后面洪水滔天也不关他的事。
幸亏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最后都维护了朴素的正义观,否则中国的道德水平就要开倒车!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饮鸩止渴,稳在当代,乱在千秋,当前中国闹事横行,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现状就是这么养成的,至于闹事的那个人是否有理,并不是很重要。
这种现象带来了中国人的集体道德沦丧,而闹事行为之所以还能存在,除了法官的和稀泥态度之外,抱着人死为大的观念,围观群众的同情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且可以说其重要程度是非常大的。
这种同情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是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定会导致更多的人因为你泛滥的同情心受到更大的伤害。
南京彭宇案后引发了全中国关于扶不扶的讨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出面证实老太太确实是彭宇所撞,因为害怕赔偿高谎称冤枉,只是法官一句不当的话才推向了媒体热议,但公众对此并不买账,很少人去关注真相,所以彭案的遗毒仍然影响至今。
法院是一个公正公平的地方,不是商务谈判会所。彭宇案的道德影响让中国大陆的道德倒退了50年。彭宇案后中国人再也不敢扶老人了,不知道多少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被视而不见,最终无辜死难,当初对南京老太太的同情心这种小善,最终演变成了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大恶。
如果这次还是出于善心,人道主义赔偿老人亲属,法官算是积了小善,毕竟这人死为大,但是客观上却行了大恶,电梯抽烟不守规矩胡搅蛮缠到如此份上还能获得赔偿,那以后谁还去守规矩,谁还会见义勇为对不良行为果断制止? 
总之,守法守规矩的有错,不守规矩的没错,这就是大恶,南京彭宇案只不过使中国道德倒退了50年,如果这个赔偿判决没有纠正,中国的社会道德将被法制拖向无底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