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滨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而没有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且被告对款项系借款不予认可,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原告李某称,2021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因看病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三次给被告微信转账共16210元。被告康复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还了510元,剩余15700元一直推脱,至今未还。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21年认识。原告曾在2021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1日间先后五次给被告转账,其中三笔为案涉款项共16210元。另外两笔,一笔数额2万元,原告转账后,被告未接收,对借款用途,原告解释不记得了;一笔数额2000元,原告说明出借原因是被告购买香烟。
法院判决:院经审理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并对借贷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及借款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仅提交微信转账凭证,转账说明摘要未注明款项用途,除此之外,原告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与被告达成了借款合意,从而证明所转款项系借款。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经核对,被告在电话中并未明确表示转账为借款。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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