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用身份证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许某某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这是汉滨法院办理的首例盗用身份证件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30日至8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经营安康市某网吧期间,收集被害人李某某等31人身份证放置在网吧吧台,并指使网吧工作人员使用其中11名被害人身份证为未携带身份证人员登记上网319次,非法获利448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侵害了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及教育犯罪分子,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许某某违法所得448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许某某在安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向12名已有联系方式的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被告人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489元, 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任何人都不能冒用、盗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如发现遗失的身份证被人盗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作出说明,防止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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