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自媒体绝非诋毁他人名誉的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给予保护。4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张滩法庭依法判决一起因发布抖音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王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21年11月16日,王某酒后为了发泄愤怒,在抖音平台发布附有唐某照片的视频,并在视频中配上具有侮辱性的文字内容。该视频发布后,有七百余次播放量、一百余名观众点赞,并有数人发表评论。视频发布后,王某意识到该行为不对,删除了发布的视频。唐某感到名誉受损,以被告王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泄私愤,利用唐某肖像编辑视频,并配上带有侮辱、贬损等含义的文字后,在抖音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造成了唐某生活上的困扰,对唐某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唐某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连续三日在抖音平台向原告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律师费6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因此,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互联网既提倡自由,也应遵守秩序,“抖音”作为一种可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机会,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利用抖音、微信、快手等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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