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被告人苟某某因袭警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袭警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苟某某因在超市购物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民警现场处理过程中,苟某某掌掴民警面部、抓伤民警右臂,在广场上吵闹、辱骂民警致多名群众围观,在被带离过程中脚踢民警,导致处警民警根本无法将其带走,后经调用特警大队支援后才将苟某某控制并带离现场。被告人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一线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规定了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袭击民警不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袭警罪单独入刑,并将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为七年,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区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
检察官提醒: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安全,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支持配合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工作,切不可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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