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已是犯罪,私自将射钉枪非法改造成自制枪支更是罪加一等!
近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胡某某为打野物保护庄稼在实体店购买射钉枪和钢珠,之后又让其子在网上购买弹簧和撞针,非法制造改装枪一支,除此之外,家里还有祖传火枪一支未及时上交,非法制造及持有枪支的行为,为社会造成了极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案经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胡某某等待法律的惩处。
办案检察官提醒大家:我国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枪支。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乡村地带,为驱赶捕获野物,非法持有、制造枪支时有发生,希望大家以胡某某一案引以为戒,不要逾越法律红线,以免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审核人:赵万江 通讯员:温姝琪 李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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