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一男子因入室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入室行窃。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的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获有罪判决,汉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某曾因盗窃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却仍不知悔改,又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盗窃,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是四川省内江市人,没有固定职业。2014年因盗窃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刑满释放。2019年4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宋某窜至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城小区一民房内,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将防盗门打开,盗走两个黄金手镯和一条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被盗首饰经汉滨区物价局鉴定,价值为27728元。
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树立基本的防盗意识,在出门前或者睡觉前,一定要将门窗锁好,家里面尽量不要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地保存好,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单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审核人:赵万江 通讯员:吴琪 吴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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