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你们检察机关让我感受到了司法是人性化的,是有温情的,给了我东山再起的信心和机会......”。近日,民营企业家李某在听到对其的不起诉决定后流下了感动的泪水,激动地连声感谢检察机关。
经查,被不起诉人李某自2007年开始,先后在安康市成立两家食品公司,是两个公司的实际经营控制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两公司共拖欠公司20多名员工40余万元工资。公安机关先后以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李某拖欠员工工资属实且有逃匿的行为,但鉴于其系民营企业家,拖欠工资属经营管理不善,而非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主观恶性较小,汉滨区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要求其尽快筹集资金兑付拖欠工资。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李某先后筹集30余万元,将被拖欠20余名一线工人和普通管理人员的工资支付完毕,但在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时尚有几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0余万元的工资尚未支付。经李某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本院得知形成该状况的原因是,李某经营的两公司已经由政府交由其他公司接管,但受疫情影响,公司的厂房、设备等收购事宜被延误,导致资金暂时无法兑现,李某也就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知悉李某的这一实际情况后,本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延长了本案的审查起诉期限,为李某争取了时间来筹集资金,2020年8月17日,李某将剩余的10万余元工资支付给了员工,同时拿到了员工出具的谅解书。至此,李某将拖欠的全部工资支付完毕。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要求,要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司法保障,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谦抑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充满了善意,有利于民企的发展。在处理本案时,汉滨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这一司法理念,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对李某作出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核人:刘青松 通讯员: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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