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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一审被从轻判处 反悔上诉被检察院抗诉二审加刑两个月
编辑:张勇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13:04:18    来源:汉滨人大   点击次数:593

近日,一起认罪认罚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反悔上诉,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汪某某涉疫口罩诈骗案,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加刑两个月。该案系全区首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机关抗诉获二审法院加刑案件。

被告人汪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资源匮乏的形势,实施口罩诈骗犯罪。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并在法定幅度内给予最大限度从轻量刑,被告人也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同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汉滨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其进行从轻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汪某某却反悔上诉,试图钻“上诉不加刑”的法律空子,抱着侥幸心理,企图得到更进一步的从轻判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职权,终让被告人深刻体会到了“聪明反被聪明误”的切身教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是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固然有反悔的权利,但一旦反悔上诉,则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从宽处罚的基础不复存在,应依法重新量刑。检察机关依法享有抗诉的权利,经抗诉后,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可能会作出比原审更重的判决。

检察官在此提醒各位被告人,认罪认罚得到轻判后,若无新事实,新证据证实具备新的定罪量刑情节,切勿随意反悔。否则,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审核人:刘青松 通讯员:尤应荣 侯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