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债务人利用法律文书生效后至进入执行程序前这段时间转移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民诉法解释专门设立了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吉河法庭巧用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确保了两起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继承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分两期履行119100元,2019年6月份梁某已履行9100元,剩余110000元于2019年8月底履行完毕。眼看时间临近,案件承办法官多次督促梁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梁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防止原告合法利益受损,案件承办法官变换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向原告陈某讲明执行前保全的法律规定,在陈某提供梁某存款线索和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决定对梁某的存款进行执行前保全措施,有效避免了梁某利用自动履行的空档期,转移财产造成执行难。
汪某诉潘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汪某来到法庭向承办法官反映,自己与潘某在法院调解约定8月底履行 眼看就到期了,但最近联系潘某总是不接电话,得知潘某在别的地方承包工程已结算账户有大额款项进账,就火急火燎到法庭要求执行,承办法官给其解释该法律文书尚未到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进行执行前财产保全,经原告汪某申请,承办法官当即立案对潘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文书送达后第二天潘某自觉前来法庭履行了汪某的劳动报酬5万元。
“没想到法院办事效率这么高,速度这么快,在我申请保全还没有两天对方就主动履行了义务,谢谢你们”汪某领取案款时如是说。
据了解,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题的意见》,汉滨法院认真学习实践,加速推进审判执行有机衔接,巧用执行前财产保全堵死债务人利用自动履行期间转移财产的可能,依法督促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正是该院贯彻落实该意见的真实写照。(作者:梁超、毕苏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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