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决团队审查了一起因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遂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据悉,陈某某申请执行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了解到该公司股东有未如实出资且未支付对价即转让股权的行为,遂向汉滨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汉滨法院执行局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证据查明,该公司股东确有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裁定追加该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至此得到转机。
近几年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而各种逃避执行的手段也层出不穷,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法制之网正日益紧密。作为公司股东,本应如实出资,如出资不实,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申请将依法被纳入被执行人,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通讯员: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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